洛阳市侨商联合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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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洛阳市侨商联合会章程草案

  ***章  总则

  ***条 本会的名称:洛阳市侨商联合会。

  英文译名:Luoyang Overseas Chinese Business Association

  缩写:LOCBA

 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:本会是经洛阳市民政局批准成立,由在洛阳市境内投资创业的归侨侨眷、侨商组织、侨属企业、留学归国人士自愿组成的地方性、联合性非营利社会团体。

 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:洛阳市侨商联合会以“凝聚侨力、服务会员、贡献社会”为宗旨,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,贯彻、执行国家对外开放、侨务、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,充分反应侨商诉求,沟通侨商与政府的联系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;支持会员事业发展,带动侨商企业“走出去,引进来”,进一步加强横向、纵向的侨商协会、海外社团间的交流与合作。

 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洛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、登记管理机关洛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 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和法定住所为洛阳市。本会办公地点: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333号炎黄科技园E4幢为侨服务产业园103室。

  第二章  业务范围

  第六条  本会的业务范围

  (一)为会员提供政策咨询、信息交流、调研培训等多种形式服务,支持会员开展经贸、科技领域的交流与合作。

  (二)发挥桥梁纽带作用,组织会员开展与海内外经济科技界人士、港澳台地区商界的联系和经贸合作,增进与国外工商社团的交往,为提高侨商企业国际竞争力服务。

  (三)密切联系在境内投资创业的归侨侨眷、侨商组织、侨属企业,了解侨商***,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,支持会员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和参政议政,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。

  (四)引导会员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意识,文明守法,诚信经营,支持社会公益和侨联事业。

  (五)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、各级侨联组织及相关团体的联系和沟通,依法保护会员合法权益,为会员排忧解难。

  (六)开展有利于完成本会宗旨的各种其它活动和服务。

  (七)承办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各项工作。

  第三章   会 员

  第七条 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

  (一)个人会员:在洛阳市境内投资创业的华侨华人、港澳人士和归侨侨眷。

  (二)单位会员:在洛阳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侨属企业;侨界组织投资创办的企业单位。

  第八条 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  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
  (二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
  (三)在本团体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
  第九条 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  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  (二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;

  (三)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发给会员证。

 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  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  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  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
  (四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  第十一条 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  (一)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;

  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  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  (四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
  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  第十二条 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
  (一)警告;

  (二)通报批评;

  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
  (四)除名。

  第十三条 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

  第十四条 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
  (一)2年不交纳会费;

  (二)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;

  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
  (四)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  (五)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;

  第十五条  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  第四章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
  ***节 会员大会

  第十六条 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***高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
 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  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  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  (四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  (五)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;

  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  第十七条  会员大会每届  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***长不超过1年。

 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,公示期为7天。

  第十八条  理事会或者本会30%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
  第十九条 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  (一)制定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
  (二)选举理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%;

  (三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
  第二十条  下列事项,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:

 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  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  (三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。

  第二节 理事会

  第二十一条 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 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30%。

  第二十二条 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。

  第二十三条 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  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  (二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负责人;

  (三)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;

  (四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  (五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  (六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  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
  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  (九)审议重大业务活动、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;

  (十)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;

  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  第二十四条  理事会每届5 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***长不超过1年。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。

  第二十五条 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 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
  第二十六条 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%(等额投票数不低于66%,差额投票数不低于50%)。

  第二十七条 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。

  第三节  负责人

  第二十八条 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,是指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

  第二十九条  本会负责人总数为5人。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且须具备下列条件:

  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  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;

  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  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  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  (六)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;

  (七)无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  第三十条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:

  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***民事行为能力的;

  (二)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  (三)曾在被撤销登记、吊销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,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,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,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、吊销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、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;

  (四)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;

  (五)有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 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。

  第三十一条 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负责人任期***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  第三十二条 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本会的秘书长。

 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 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。

 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 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  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  第三十三条 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法定代表人,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,由本会在原法定代表人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 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,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  第三十四条  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,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  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  (二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
  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
  (四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决定;

  (五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
  (六)拟定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

  (七)拟定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;

  (八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  第三十五条 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:

  (一)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;

  (二)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;

  (三)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;

 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。会长办公会须经2/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/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。

  第三十六条  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

  第五章  党的建设、廉政建设、诚信自律建设

  第三十七条本会根据《中国***党章程》的规定,设立中国***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  第三十八条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***工作有关规定。

 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,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,强化责任落实,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。

  第四十条 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,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,参加年度检查。

  第六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  第四十一条  本会的财产来源:

  (一)会费;

  (二)捐赠;

  (三)政府资助;

  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  (五)利息;

  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  第四十二条 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本会接受捐赠、资助,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根据与捐赠人、资助人约定的期限、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,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、捐赠、资助的有关情况。本会不得接受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违***公德的捐赠。

  第四十三条 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、制定财务会计报告,健全内控机制,规范使用票据,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。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。

 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,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。

  第四十四条  本会配备具有***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  第四十五条 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 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  第七章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  第四十七条 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
  第四十八条  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 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  第四十九条 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:

  (一)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
  (二)自行解散的;

  (三)分立、合并的;

  (四)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;

  (五)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。

  第五十条 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,在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,并向社会公告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  第五十一条 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  第五十二条 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。

  第九章  附 则

  第五十三条 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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